你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古宝宫廷御品海狗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无证销售假药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97件、药品23件;3.并处罚款人民币72120元整。
多次打你电话你未接听,无法现场送达,现通过《海南日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陵水食药监食药罚〔2017〕161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南干道第二办公区南方电网后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或履行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