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歌洛瑞思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RC1WY01)
事由:告知关于我局对你公司立案检查的结果、要求你公司积极履行举证的义务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我局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现查明你公司存在让泗阳县德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在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之前,请你公司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于2017年11月20日之前向我局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7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