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黄昌柏
你(你单位)于2009年3月 / 日因在文昌市文城镇头苑村委会下场一村非法占用红树林地80平方米建农家乐。
违反了《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第二十三条之有关规定。
根据《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30天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红树林地80平方米范围内的所有建筑与设施,恢复原貌: 2、 处予非法占用改变红树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共计8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处罚,你(你单位)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要听证,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文昌市林业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
特此告知。
文昌市林业局
二○一八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