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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秀英区石山建筑用玄武岩石料矿开发
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海口市秀英区石山建筑用玄武岩石料矿开发利用项目” 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事宜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限为2019年1月16日~1月29日,共10个工作日。

  一、建设项目概况

  海口市秀英区石山建筑用玄武岩石料矿开发利用项目位为非金属矿开采性质,共有3个矿体组成,分别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石山镇美党村东侧(V1矿体)、玉安村东北侧(V2矿体)和玉安村东侧(V3矿体),矿区总面积为0.3108km2。矿区可开采的玄武岩矿石资源量255.34万m3,开采方式均为露天开采,开采标高为+102m~+95m,最终边坡角为70°,生产规模为39万m3/a,服务年限为7年,主要生产品为建筑用玄武岩各粒级碎石。项目租用占地面积为1364.74亩,总投资为2305万。

  二、环境影响报告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1、水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为生活废水、生产作业用水、采坑积水、矿坑积水等。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堆肥,不外排;本项目采用钻机湿式作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少量废水,但产量较小,经自然蒸发渗透,不会对外环境产生影响;雨季采矿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积水。露天采场底部设蓄水池,经水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于场地降尘,不外排。多余的积水通过抽水机排出也用于抑尘,因此不会对周边地表水体产生影响。本项目所采矿石为玄武岩矿石,该矿石不具有相关标准中规定的侵蚀性和浸出毒性、不属于具有腐蚀和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经类比于同类项目,淋溶水水质中污染物主要为SS,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各项指标也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III类标准的要求。

  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对空气环境影响主要是生产活动引起采矿区、碎石场、排场等产生的扬尘。项目粉尘无组织排放。采场扬尘通过喷雾洒水降尘,排场扬尘通过洒水及覆盖等措施降尘,碎石场扬尘采取破碎机进出口、振动筛落料口位置安装袋式除尘器,加工区洒水降尘。通过采取降尘措施后,本项目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

  3、声环境影响分析:本项目施工机械产生的噪声,选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的施工设备位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进行高噪声作业。生产过程经预测结果得知,项目运营期厂界1m处噪声预测值后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昼间限值,即昼间60dB(A)。由于周边的声环境敏感点与本项目距离较远,因此,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噪声对周边的声环境敏感点的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影响分析:固体废物主要为剥离的山体表土,剥离的表土将其堆放在排土场内,待矿山闭坑后用于恢复植被。开发初期应排土场内单独划分一部分区域,将刨去的表层土壤单独保存并进行遮盖和围挡,用作土地复垦时的表层土。项目边开采边回填,矿山开采的剥离盖层可用于回填采空区。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上述各类固体废物均属于第I 类一般固体废物,全部进行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含废机油废弃零部件、废弃活性炭等危险固废,统一收集后由有资质回收和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海口市环卫部门清运和处理处置,不外排,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5、环境风险分析:采矿产生的采坑因雨季积水存在防洪问题,防洪措施处理不当,洪水溢流会造成安全事故。应在采区设置蓄水池,经水池沉淀后,全部回用于场地降尘等,不外排。并且根据土方临时堆放场的设计要求进行遮盖、修建截排水沟和挡土墙,避免发生水土流失。

  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相关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可使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综上所述,只要本项目在建设中认真落实“三同时”,充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减缓措施,做好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本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四、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1、公众可在本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环评单位查阅本项目的环评文件初稿。

  2、向以下单位或联系人咨询:

  (1)建设单位名称:海口和泰裕建材有限公司

  联系人: 吴先生

  联系电话:13976922500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海南国为亿科环境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电话:0898-65311937

  Email:476763091@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范围:建设项目所在地周围居民、政府单位及企业。

  主要事项:

  1、公众对项目的意见及建议;2、公众对项目建设、生产和生态恢复等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的意见及建议;3、公众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及建议;4、其他的建议:要求署名提交书面意见,并留联系电话与通讯地址,以便建设单位与评价单位反馈意见。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以来电、来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书面意见。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公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海口和泰裕建材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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