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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下放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权限
免收道路修复保证金

  本报讯 (记者李艳玫 通讯员刘佳)日前,《三亚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修改版)》(以下简称《规定》)经三亚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明确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并取消道路挖掘许可申请审批清单中收取道路修复保证金一项。

  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资料中,增加了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和交通组织方案两项。《规定》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在施工现场出示醒目公示牌,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位置、面积、用途及期限挖掘,设置统一规范的安全围挡设施等八条规定。对于违反规定及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明确,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谁挖掘谁负责修复”的原则。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标准向所属市、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亚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两项费用的现有收费标准参照1993年8月16日由海南省建设厅、财政税务厅和物价局制定印发的《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当时确定的收费标准与现在修复的实际费用相比明显偏低。目前,该局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收费标准,新标准确定后,两项费用将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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