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6执2673号之三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海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洋浦久荣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1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10万元及利息。
2018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7)琼0106执26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南执字第27-4号《民事裁定书》抵债给被执行人洋浦久荣工程有限公司的海南儋州市白马井经济开发总公司位于儋州市白马井经济开发区的综合楼及土地。因查封期限即将到期,为有效控制财产,防止转移,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17)琼0106执267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洋浦久荣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查封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
在上述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