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英良(身份证号:460004****0018):
根据你我双方于2018年11月21日、2018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及《补充合同》,约定你方承租我方位于海口市白龙南路科技厅后面五层混泥土框架结构楼房(除第三层两套房甲方使用外,整栋楼包括前、后、左、右四周的空地、通道及附属设施等均属于出租乙方使用的范围)的房屋,合同约定乙方应在每租期起租日的7日前交纳租金。目前,你方尚欠我方2020年4月份租金及2022年3月份的租金未支付,2022年第2季度的租金至今尚未支付,且经多次催款未果。据此,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次通知你方,限你方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上述所欠租金一次性支付给我方,并依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否则,我方将依法追究你方应承担的一切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逾期租金及利息、违约金,因解约造成的预期租金收入,因司法程序所需的诉讼费、公证费、报纸公告送达费、律师服务费等。特此通知!
催款人:林静芙 2022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