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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稿)》施行

  本报讯(记者梁振君)经省政府同意,《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日印发实施,旨在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

  根据省财政厅8月30日披露的信息,《实施细则》所称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海南省人民政府设立全省统一的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救助基金孳息;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安排的财政临时补助;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日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受害人或者其亲属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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