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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加快形成高效、便捷、精准救助服务新模式

  本报海口12月14日讯 (记者刘操)根据省政府的年度立法计划,省民政厅会同省司法厅起草了《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省政府第八届常务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12月14日,省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政策解读。

  据介绍,近年来,省民政厅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做了大胆探索和创新,如按程序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允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在居住地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等,极大提升了群众办事体验。《办法》将现有创新经验上升固化为规章制度,同时适应自贸港建设的新需要,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确定、申请和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和动态管理,以及诚信评价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优化调整,有助于加快形成高效、便捷、精准的海南救助服务新模式。

  《办法》明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思路,加快推动最低生活保障服务城乡一体化。一是建立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权限全省统筹,明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区域统一。二是规范日常服务管理,推动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申请程序、审核确认、动态管理、资金发放时限以及奖惩机制城乡统一,实现城乡救助基本服务均等化。三是突出救助制度有效衔接,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等原则,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促进城乡、区域统筹。

  《办法》聚焦困难群众的所盼所愿,适度放宽最低生活保障准入条件。一是丰富家庭收入豁免类别。明确将残疾人、优抚对象、老年人、学生、失独人员等群体获得的津贴、补助和收入依照相关规定不计入家庭收入。二是扩大家庭刚性支出核减指标。将更多教育、医疗、房屋租赁、残疾(疾病)康复、因灾农业成本、照料护理、就业成本等家庭刚性支出纳入核减指标体系,有效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三是“按户保”和“单人保”有机结合。在以家庭为单位纳保的基础上,规定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以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相关限定条件,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单身重残、重病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有效扩大最低生活保障容量。

  此外,《办法》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诚信体系建设。引导诚信申报经济状况和财产,鼓励通过就业实现脱困自助,健全最低生活保障退出机制,健全违规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惩戒机制。

  《办法》推动最低生活保障容错制度落地,将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变动大的客观实际状况出发,把主观上尽职尽责,客观上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恶意隐瞒、信息核查手段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的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不担当的行为区分开来,为社会救助基层经办人员解缚、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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