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易宗平)怎样让农民工安“薪”工作?2月1日,《海南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修订)》施行,有效期5年,并设置了不同存储上限。其中,以企业为单位存储,额度为4000万元现金。同时,我省还明确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可按不同比例减免。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这次修订主要对工资保证金的管理形式、存储方式、全省统筹使用等方面进行了修订,重点内容有3条。”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其重点内容为:一是改变了工资保证金管理形式。由目前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管理工资保证金的存储、减免、动用、补缴及返还等工作,改由人社部门具体管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等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及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二是增加了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项目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三是设置了存储上限。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工程合同额1亿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2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存储金额不超过600万元;5亿元以上的,存储金额不超过800万元。以企业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存储金额为4000万元,并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存储。
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怎样按比例减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其建设项目已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和维权信息公示等制度,新增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按不同比例予以减免。”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
据了解,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可按3种比例减免:一是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减免70%。二是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上一年度被人社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诚信良好的,减免80%。三是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且上一年度被人社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评定为诚信优秀的,减免90%。
“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且按要求落实前款制度的,其新增工程项目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前款规定减免工资保证金存储额度后,如该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数额的2倍存储工资保证金(含之前已存储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