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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期排查校内溺水安全隐患,设置预防溺水保护措施,加强校内和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
(五)校内有游泳池的学校应当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加强溺水应急演练工作,确保预防溺水措施、设备、人员到位;
(六)加大校内广播、墙绘、板报等预防溺水宣传力度,利用班会、家长会等活动做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七)教育引导中小学生之间互相提醒、监督,报告同伴的危险涉水意图或者行为。
第九条 海滩、河段、湖泊、水库、水渠、池塘、码头、渡口等水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危险水域巡查、安全隐患整改等预防溺水工作制度,明确预防溺水责任人、巡查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物品补充。
水窖、水井、蓄水池、鱼塘等水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及时填平,未及时填平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
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主要交通路口、各类水域周边、人员密集场所等区域,悬挂预防溺水宣传标语、设立宣传板报(墙报)和警示标牌等,并依托各类媒体,讲解预防溺水知识和救援知识,组织开展高频次、全覆盖的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鼓励创作、制作、出版和传播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图书、广播电视节目和视频作品等。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建设游泳场所,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校馆合作等方式开展中小学生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
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小学生开放。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戏水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
第十二条 鼓励渔民、村(居)民和其他人员及时劝阻中小学生的危险游泳、戏水行为。
发生中小学生溺水的,鼓励现场目击者呼救或者拨打“110”“119”“120”等专线电话;鼓励现场有救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现场救护。
对积极参与现场救护的,按照见义勇为人员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职责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