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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3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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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手机是公民的 “精神城堡”
□  杨  涛   重庆合川区太和镇40岁的唐尚海在渝中区大坪购买了一部二手手机,不料手机里面存有一段黄色录像。今年9月18日,唐尚海和朋友陈海军坐火车到怀化。一名乘警查票时擅自打开唐的手机发现了这段黄色录像,遂以唐尚海传播淫秽录像为由,罚款200元。(10月12日《重庆商报》)   这位乘警目的是查票,但他却让旅客将“车票、钱包、手机”都让他检查,并且,他还“擅自打开手机,熟练地查看各项功能”,在违法执法中,乘警终于“发现手机里居然存了一段黄色录像”,然后,以唐尚海传播淫秽录像为由,罚款200元,我不知道,这位乘警执法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何来?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公民的手机显然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仅如此,公民的手机还具有公民住宅的意义。公民住宅是公民的身体居住的地方,是公民身体安身立命的空间,正因为公民住宅是如此重要,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对于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在西方国家,每个公民的住宅就是公民的城堡,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的千军万马不能进”的神圣领域。而手机、电脑等公民私有财产,是公民精神居住的地方,收藏着公民的电话、私人记事、各种娱乐爱好等等个人信息,是公民精神安身立命的空间,应当看作是公民的“精神城堡”,同样是不能随意侵入的。   公民的“精神城堡”当然可以有条件地向警察打开。《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但是,警察通常只记住这一条,同时有意无意地忘记了下一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没有搜查证,又擅自闯入公民的“精神城堡”,这算不算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呢?   更可笑的是,乘警擅自闯入“精神城堡”,偷出公民秘不传人的一段淫秽录像作为炫耀的战果,并以此进行处罚,程序违法在先,这算什么执法?更何况,公民在自己的手机上储存了一段淫秽录像,他们没有传播,并没有妨碍谁,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违法行为,警察凭什么来处罚公民呢?   无论我们的经济多繁荣,我们的生活水平多提高,如果我们无法有效地让公权力止步于“身体城堡”和“精神城堡”的门前,我们就不存在安身立命的凭借,就无法称自己是一个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也就无法标榜我们的社会是一个文明和法治的社会。唐尚海的遭遇提醒我们,必须警惕公权力的无限扩张,我们必须捍卫自己的个人“领地”和“空间”,因为这是宪法赋与我们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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