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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剥夺
弱者的乘车权利
□ 王军荣
10月10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应有人陪护,否则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服务。(10月11日《都市时报》)
不可否认,出租车司机让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上车,可能会产生服务纠纷,也可能会影响出租车司机的“生意”,甚至可能会危及出租车司机的安全,但这些却不足以成为拒载的理由。相对来说,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处于弱势,他们理应得到社会的帮助,当然包括出租车司机的帮助。
法律的要义之一是帮助弱者,而不是将弱者驱逐到悬崖边上。而法律的制订更应当全面考量,以人为本。所以,昆明市要做的,就是尽可能将规定细化,使得出租车司机与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客一旦产生纠纷,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与此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出租车司机的人身安全,这就需要警方与出租车管理部门联动起来。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够以神圣的法律之名,将弱者彻底拒之于出租车的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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