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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13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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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从超市投毒案中反思什么
1月11日晚,广州市海珠区政府通报:一名男子1月3日在前进路“好又多”超市六种食品中投毒,以此向超市勒索钱财。涉嫌被投毒食品中,已出售散装大米363.5公斤。海珠区政府呼吁在1月3日至1月4日到该超市购买上述产品的顾客尽快办理退货。(1月12日《南方日报》)   为向超市勒索钱财,居然在超市散装食品中投毒,简直就是丧心病狂。此类行为早已不只是涉嫌敲诈勒索,而是典型的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面对这样的犯罪行为,我们当然要谴责,同时也相信法律一定会给予他应有的惩罚。然而在日趋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如果说这些都是我们必须忍受和面对的;那么,有关部门预防问题和处理问题的专业性和高效率,则无疑是最该引起反思和关注的所在。     犯罪分子在1月3日投毒,并且当时就打电话给超市勒索,超市也当即报了警;可是过了整整8天之后,政府部门才对外发布公告,才开始呼吁顾客退货,如此办事效率实在让人震惊。试问这还来得及吗?被卖出的那些有毒食品,很多岂不是早就吃进了顾客的肚子?超市和警方在接到勒索电话后,当即就应该封存剩余货物,并且通过各种途径告之市民退货,如此方能将潜在危害降至最低。     2003年非典之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为各地政府的共识;随之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2007年出台并施行。因此,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各级政府部门其实不仅打过预防针,而且大多实战演练过。为什么当超市投毒案出现时,政府部门表现得会如此稚嫩甚至迟钝,这的确令人有些匪夷所思。     是否因为超市投毒案与过往突发事件相比毕竟比较新鲜,所以才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又或者,是否因为像这样小范围的超市投毒案件,根本就从未上升到应对突发事件的高度来处理?也许政府可能是出于对商家利益的保护,又或者是出于所谓“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但可以肯定的是,公共利益并没有被真正摆在第一位。否则,即使当即公开信息并且呼吁退货,可能会对商家利益造成负面影响,也可能造成该超市顾客的短时恐慌,但到最后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投毒行为被否定,秩序随即恢复正常;要么投毒行为被确认,公众健康利益得到挽救。像现在这样先按住不说,案情确认后再公开,投毒行为被证伪倒还好,投毒行为被证实后就来不及了,因为有毒食品已经被吃进无辜者的肚子里去了。     一起超市投毒案,让政府部门的行政运作不专业问题充分暴露。这是我们在谴责投毒罪犯、反思超市散装食品安全监管之外,最该举一反三吸取总结的。   □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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