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地税一分局通〔2014〕327号
海南省民营振兴开发建设公司:
事由: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提供给我局的万宁市闲置土地信息,你公司名下存在闲置土地1宗,该宗土地位于万城镇滨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码为万国用(1999)字第0140685号,土地面积50亩,建设项目为经济适用房项目,用途为居住。你公司至今未向我分局报送该宗土地相关涉税资料及未申报缴纳土地取得和保有环节相关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内容:现通知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携带相关纳税资料到万宁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报送相关涉税资料及办理纳税申报事项,逾期不办理,我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核定你公司应纳税额,同时按照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理。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万宁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南省万宁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14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