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联众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阮志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阮志英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秀路160号金侨大厦1910号房产并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经三次公开拍卖均无人竞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此房产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为19.2万元,如有买受人愿意以上述价格买受该财产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购买申请,并应在提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保证金4万元。公告期内有多个买受人提出购买申请的,以提出购买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排序,递交时间如系同日且无法确认时间先后的,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首位提出购买申请的买受人应当在上述指定期限内付清保证金,逾期视为放弃本次购买,后一顺序的买受人转为首位。买受人应当在本院确认成交当日内付清全部价款,及相关的全部税、费、金等,成交后,买受人反悔的或不能在成交当日付清全部价款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特此公告。报名地址:海口市海盛路68号(秀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68663840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