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以来,资产管理行业“老鼠仓”频频曝光,而基金经理则成为其中的“重灾区”。
3月7日,证监会证实中邮基金旗下基金经理厉建超涉老鼠仓被调查;5月9日,证监会通报光大保德信红利基金经理钱某、平安资管张某某等内幕交易案,涉及金额均超过1亿元;7月4日,证监会公布蒋征、陈绍胜、牟永宁、程岽和黄春雨等5名海富通基金原任或时任基金经理,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被立案调查……
“今年来多家基金公司爆出‘老鼠仓’传闻,说明监管层对于此类事件的监管力度正在持续加大,今后可能还将有类似事件被曝光。”好买基金研究中心总监曾令华表示。
在诸多基金经理“老鼠仓”事件中,11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的一起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北京市公安局认证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犯罪嫌疑人罗某萍利用担任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便利,借助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并非法获利1300余万元。罗某萍原来所在公司被市场指向国内某大型基金公司。
难解配套制度缺失难题
然而,“捕鼠”技术实力的增强,却无法改变相关配套制度缺乏的窘境。在多起“老鼠仓”案件发生后,“已离职”“个人行为”等已成为涉事公司回应、甚至推脱责任的标准口径。“‘老鼠仓’行为不断出现,却没有一家基金公司受罚,令人不可思议。”王群航表示。
同时,对于“老鼠仓”行为刑罚较轻的现实状况,也使“大数据”监管“利器”对犯罪行为的震慑力度十分有限。自2011年长城基金久富证券投资基金经理韩刚成为“老鼠仓”获刑第一人以来,几年来陆续有“老鼠仓”被查,但入刑时间均未超过4年。反正犯罪成本很低,有人就铤而走险搏一把。
震慑“硕鼠”须有制度保障
事实上,想要“治本”还须规定并严格执行配套制度,形成完整的体制机制“保障链条”,以更有效地打击“老鼠仓”等违法犯罪行为。首先,基金公司作为管理主体,基金经理发生“老鼠仓”违法行为说明公司管理、内控等并不到位。证监会日前也明确表示,“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监管机构对基金公司的监管及处罚“亟须跟上”。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在坚持法治原则下,针对“老鼠仓”等内幕交易行为还是要坚持猛药去疴,重典治乱。
(据新华社广州12月21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