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曾纪宁(1955年出生,文昌市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6.2万元、美元3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曾纪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曾纪宁将其收受的341.2万元贿赂款交由陈某忠代为保管。案发后,曾纪宁通过陈某忠及亲属主动上缴赃款153.1万元。
法院认为,曾纪宁通过亲友主动退缴部分受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曾纪宁在接受调查期间举报他人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受贿犯罪,根据被告人曾纪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曾纪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曾纪宁对判决有意见,表示要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