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时,建筑承包商李某在该校承接教学楼内墙涂料修缮、厕所改造两个项目工程时,为了感谢张泰兴在其承包工程的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支持,送给张泰兴2万元;在收到两个工程部分工程款后,又送给张泰兴5万元。
2010年至2011年,桂林洋中心小学两次从海口某服装厂购买了学生校服。服装厂老板林某在两次收到海口市桂林洋中心小学校服的完结账款之后,为表感谢,分别两次送给张泰兴好处费,共计8000元,张泰兴均收下。
经审理查明,在任职期间,张泰兴收受李某、林某2人共计人民币7.8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张泰兴已退回赃款人民币7.8万元。
对于上述事实,张泰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美兰法院认为,张泰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财物7.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张泰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并且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泰兴有期徒刑5年;已退还的赃款人民币7.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