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并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朱曦名下位于海口市海垦路88号戎居一号公寓29B2-1802房,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位于海口市海垦路88号戎居一号公寓29B2-1802房一套;建筑面积130.78平方米;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377536元;过户税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
四、应买方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3)龙执字第4960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及方式购买变卖房产”,并注明联系方式。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帐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执行法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位,执行法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位;应买人未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位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联系人: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黄法官
联系电话:66783761 传真电话:66755272
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