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琼山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海中法执字第234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海口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海榆西线南侧3465.21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8)第010439号]及地上第一层、第二层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置上述土地及房产。现本院拟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如案外人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或者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及相应证据材料,否则,本院将对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置。
特此公告
2015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