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环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2015)琼环民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及权利人申请,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职业技术学院与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灵山镇锦丰作业队,证号分别为海口市国用(2005)第005065号、第005066号、第005067号、第005068号、第0050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本院拟将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财产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