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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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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原站长二审获刑十年

  本报海口12月9日讯 (见习记者计思佳 通讯员胡坤坤)身为公路管理站站长,却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承建单位的好处费。后因海口市交通局原局长受贿案发,担心自己收受好处费的行为暴露,上交了受贿款。近日,海口中院对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原站长郑某受贿案做出终审裁定,郑某最终因受贿罪获刑十年。

  今年56岁的郑某于2005年7月被任命为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副站长,并负责该站的全面工作。2007年至2013年2月,郑某任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据检方指控,2006年至2013年期间,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包工头李某、陈某、陈某华以及朱某许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8万元和3000元购物卡。

  据郑某供认,因为海口市交通局原局长案发,担心收受好处费的行为暴露,他才退还和上交受贿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承建方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郑某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认为,原判根据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量刑并无不当。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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