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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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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用不缴税”体现税收伦理

  ■ 晏扬

  日前,《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意见稿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税前扣除。”(12月9日《羊城晚报》)

  赡养费用税前扣除,即赡养费用不缴税;增加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即提高工薪所得税的起征点,总体而言就是减税。这无疑是一大善政,而且符合税收伦理。税收伦理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征税”。一般来说,个税起征点代表着公民的基本生活费用,但现实中,一个公民除了满足自身的生活需求,往往还要赡养老人、抚养孩子。按理说,赡养费和抚养费也是基本生活费用,同样不应该缴税。

  在这个意义上,深圳市拟对赡养费用实行税前扣除,契合了社会实际,回归了税收伦理,体现了政策温度,展现了政策善意。实际上,近些年来,从决策部门到社会舆论一直在探讨“综合所得税制”,即把家庭成员及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纳入个税政策的考量范围,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综合所得税制”是今后个税改革的方向。可见,深圳市此举,是沿着个税改革方向先行一步,具有创新价值,更具有借鉴价值。

  将“赡养费用税前扣除”与应对老龄化社会联系在一起,使得深圳市此举更具现实意义。不管是提倡“居家养老”,还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光提倡和要求不行,还得有政策层面的具体激励措施。与老人同住的子女少缴个税,赡养父母的费用不缴税,就是实实在在的政策激励,其效果一举多得。其一,减轻了子女赡养老人的经济负担,让更多年轻人有能力赡养好父母,更乐于陪伴在父母身边;其二,这也有利于让更多老年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乐乃至老有所为;其三,将会有更多老人愿意“居家养老”,有利于减轻政府、社会的负担和压力,让我们能够较为从容地应对老龄化社会的挑战;其四,这些探索可为今后税收改革提供镜鉴。

  任何改革都不会一帆风顺,甚至不如我们想象的那般美好,但是,只要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就没有理由不坚定地走下去,困难总是在改革过程中逐步克服,问题总是要通过改革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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