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令人深恶痛绝,却又往往屡禁不止。在我们的生活中,身边即便没有受过诈骗侵害的朋友,也多多少少会被一些诈骗电话骚扰过,怎么才能根治?
3月13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所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中提出,最高检去年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惩治以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依法办理陈建辉等29人跨国电信诈骗案等重大案件。把惩治电信诈骗写入报告,老百姓拍手叫好,但是紧跟着问题来了,诈骗分子被抓了,他们真的进了审判程序、蹲了监狱吗?
此事未必。
因为取证缺乏人证等条件,难度颇大,造成了电信诈骗案抓得多、判得少,也有重罪轻判等现象的发生。
全国人大代表张磊在海南团分组审议“两高”报告中,就提出了《关于对电话诈骗案赃款赃物认定标准的刑法条款进行修改或作出司法解释的建议》。
事实上,从电信诈骗案件处理中不难发现,很多时候,公安机关把诈骗分子抓到了,赃物很明确,实物证据也在,但往往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加之诈骗分子可能每笔诈骗金额并不大,可受害人却为数众多,作案人只知道自己大概骗了多少钱,至于骗了谁的钱,往往本人也不清楚,于是,量刑难度也就更大了。
张磊代表在调研中还发现了一件无可奈何的事:公检法系统在成功追讨赃款赃物后,打电话联系一些受害人,受害人电话里听到你要求他提供银行转账卡号退还本人钱财,他马上觉得这是“二次诈骗”,戒备心很强。于是,赃物赃款反倒不好处理了,遇到了司法实践中的难解之题。
“希望不要把电信诈骗案件等同于其他诈骗案件评判标准、量刑标准以及对证据的要求,它有别于传统诈骗,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方面,应该结合电信诈骗的特点来明确解释相关条款。”张磊代表建议说,我们必须要加大力度加以制止,是不是可以量“重刑”?
无论怎样,目前司法部门仍还是根据刑法中对传统诈骗案的证据链要求和刑罚标准来衡量判案的,而要以此根绝电信诈骗,恐怕真是很难。以现行的法律“尺子”,去要求电信诈骗案的证据必须符合所有条件要求,对于一些证据的采集,真实情况就是很难做到,不符合实际,那是不是就应该与时俱进,加以修改呢!
当然,近年来还出现了越来越多很具有迷惑性的作案手法,诱导受害人资金转账时竟然使用的是对公账户,这样更容易取得受害者的信任。所以,从大的方向看,未来,要彻底解决电信诈骗,还需要银行加强对对公账户的审核管理,甚至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参与支持,大环境全面严惩,就不信这些骗子还敢猖狂。
(本报北京3月13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