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认为,当事人经销不合格钢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不合格产品货值金2倍计22万余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