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桂琴
“我购买的211号房变成210号房,70年大产权变成48年,精装变成毛坯房,小房间没了,阳台也没了!”提起在东方市购房遭遇的“偷梁换柱”,来自河北的候鸟老人杨某一肚子苦水,请求退款却遭拒。近日,海南二中院终审,判决东方某公司退还杨某购房款18万元。(见本报今日A11版)
看的是211号房,收款收据上注明的也是211号房,然而,此房早已出售,最终老人到手的却是严重缩水的210号房,如此“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的确令人气愤。开发商“偷梁换柱”、欺瞒诈骗的行为已然理亏,老人要求退款时,就应该赶快解决,并予以一定的补偿,而不是见利忘义,“翻脸比翻书还快”。
经商最重诚信,古人讲童叟无欺,就是要买卖公平,不能欺骗老人、小孩。上述开发商明显存在的欺诈行为,似乎是“专欺童叟”,这种干一锤子买卖、砸一辈子招牌的生意,能做得长久吗?相关企业负责人对这个钱能赚得心安理得吗? 且不说这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在信息化社会里,消费者的口碑、遭遇那可都是“网际共享”的,有“网”皆知的啊。这种不诚信的开发商,谁敢再来买他的房子做“冤大头”呢?为了点蝇头小利,将诚信、公平、法制原则都抛诸脑后,相关企业岂不是自毁招牌、自断财源?
当前,海南房地产去库存压力较大,在外地投入的推介力度不可谓小,花费的推广经费也不可谓少,如此情况下,更要像鸟儿爱惜羽毛一样爱护自己的名声。上述开发商的行为,无疑是“一粒老鼠屎搅坏一锅粥”,对海南房地产市场尤其是市县房地产市场带来不利影响。
对于这种存在欺诈行为的企业,不能仅仅退款了事,相关部门要主动介入,严肃处理,强化监管,如进行必要的罚款,并将相关企业及个人列入征信管理的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机制等。只有严管重罚,才能震慑不法房地产商,建立公平法治的市场秩序,才能维护好海南房地产市场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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