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至2014年8月,梁有豪担任陵水县扶贫办主任,主持全面工作。
陵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有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64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梁有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梁有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