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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砍伐林木122株,被判刑同时还被罚补种2000株
陵水探索恢复性司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
  本报椰林7月2日电 (记者金昌波 见习记者李艳玫 通讯员方茜 杨小莉)近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被告人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履行完与县林业局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经查,2016年2月至11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为种植辣椒到陵水黎安镇岭仔村西瓜坡林地砍伐林木。经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调查评估,被伐林木面积3.2亩,被伐林木树种为木麻黄,总株数122株,被伐林木总蓄积量21.0212立方米。今年3月14日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3月16日,林某及其家属与陵水林业局达成《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协议》,林某一方在黎安镇岭仔村坡竹草处补种2000株木麻黄树苗,修复面积为3.2亩。后经陵水林业局现场检查验收,林某补种复绿林地保存面积2.2亩,树苗成活率75%,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法院认为,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但被告人林某的再植复绿经陵水林业局验收尚未合格,仍需继续履行该协议。

  据了解,陵水法院于今年2月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推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根据受案情况,该院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主要是滥伐林木,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的是,尽早修复生态环境是弥补生态损害的直接方式。为此,法院在审理中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在判处被告人林某刑罚的同时,责令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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