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秦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被执行人秦栏青名下的位于海口市滨海东路56号海怡豪园2号楼(怡景居)第18层18C房产(证号:HK080969)进行评估拍卖,如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