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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素琼与你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108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协助申请执行人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儒教村南侧深海城金江花园内地块编号为C13、C14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办理至陈素琼名下;二、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0元;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7元。将上述费用缴入我院专门账户:收款账户全称: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账号:1010898690001760 开户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兴支行。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可视为送达。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