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借款人任艳伟及配偶张福林与我行于2014年12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8141218350007),我行已按约向任艳伟提供贷款,鉴于任艳伟目前已违反《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40.1.3条的规定,且我行已于2018年2月11日向你们正式公证送达了我行《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至今仍未还款,现我行主张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到期日为《海南日报》刊登本公告当日),请立即归还如下债务:所有贷款本金¥547,372.22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具体计算方法:截止至 2018年2月11日,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547,372.22元,利息、罚息、复息共计¥14,988.4元;2018年2月11日至借款人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8141218350007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2018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