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借款人何泽元及配偶李树萍与我行于2014年12月23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8141216142002)、及2016年5月26日签订的《标准信用消费贷款》(合同编号:8160526295008)我行已按约向何泽元提供贷款,鉴于何泽元目前已违反《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40.1.3的规定,且我行已于2018年2月11日向你们正式公证送达了我行《个人贷款催收通知书》,至今仍未还款,现我行主张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到期日为《海南日报》刊登本公告当日),请立即归还如下债务:所有贷款本金¥174,735.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计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具体计算方法:截止至2018年2月11日,借款人尚欠借款本金¥174,735.9元,尚欠利息、罚息、复息合计¥2,438.41元; 2018年2月11日至借款人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人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8141216142002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2018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