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大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浩、刘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海口大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仲裁阶段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琼0108财保60号民事裁定及(2018)琼0108执保2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刘彦军名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五中路富颐花园A-702号房的房产[证号:琼(2016)海口市不动产权第0001812号]。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处置上述财产,如对上述财产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