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吴伟雄2000年至2017年在担任海口市政协副主席兼海口市罗牛山农业综合开发区主任,罗牛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海南省农信社理事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发包、担保业务合作、银行贷款审批等方面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98.4849万元,其中收受李某两套房产,价值158.4849万元,收受钟某魁现金240万元及临高西部港湾公司价值2000万元股份,收受潘某平海口农商行价值4000万元股权。
检察机关认为,吴伟雄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吴伟雄及其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吴伟雄作了最后陈述。
此案将择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