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税一稽告〔20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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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规定,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业务由我局承接,原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2年8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一稽处〔2012〕13号)、2013年3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变更税务处理决定书》(琼地税一稽变处〔2013〕1号)、2013年3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琼地税一稽罚〔2013〕 6号)和2012年8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缴纳通知书》(琼地税一稽清缴〔2012〕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请你公司将欠缴土地增值税31,974,638.39元(产生的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计算)、其他税款的滞纳金6,677,312.65元及罚款108,180,398.38元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通知书》(琼税一稽催通〔2021〕7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通知书》(琼税一稽催通〔202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