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琼9026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贵方须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50万元及利息。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海南分所于2021年8月18日出具的中天运(琼)[2021]咨字第00010号《海南海电实业有限公司到期未承兑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利息测算报告》测算,前述2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截止至2021年5月11日(判决生效之日)产生的利息费用合计194979.17元。现我司将就前述汇票金额及利息款项合计人民币2694979.17元从《海南海电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度粉煤灰、脱硫石膏与炉底渣供应合同》及《海南海电实业有限公司东方分公司2018年度粉煤灰、脱硫石膏与炉底渣供应合同》项下保证金中予以一次性扣除。特此函告。
海南海电实业有限公司
2021年8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