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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

  本报讯 (记者陈雪怡 通讯员尹建军)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出台《海南省因公共利益收回闲置土地补偿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旨在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推进闲置土地处置盘活,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标准》有效期5年。

  《标准》明确,因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军事管制等公共利益需要导致土地无法继续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采取有偿收回方式处置的,收回闲置土地补偿适用《标准》。《标准》公布前,已签订有偿收回协议且合法有效的,按协议约定补偿标准执行。对于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标准》所称收回闲置土地补偿价格,由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增值收益补偿两部分构成。土地取得成本指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宗土地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合法转让价款)和其他合法合理直接投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闲置土地处置若干规定》印发施行前(2022年1月1日前),经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依法股权转让的土地价款可视为土地合法转让价款;2022年1月1日(含)后,经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依法股权转让的土地价款不可视为土地合法转让价款。

  土地增值收益由土地市场评估价格减去土地取得成本后计算得出。土地增值收益补偿按五级累进计算,具体标准为:土地增值收益未超过取得成本0.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70%补偿;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0.5倍,未超过1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60%补偿;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1倍,未超过2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50%补偿;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2倍,未超过5倍(含)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40%补偿;土地增值收益超过取得成本5倍的部分,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3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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