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海科养殖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2月15日对你司作出《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收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的决定书》(儋自然资函〔2022〕109号),并于2022年3月15日在海南日报登报告知。
你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上述决定书缴纳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如下:请你司自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我局《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收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的决定书》(儋自然资函〔2022〕109号),缴清海域使用金468000元及滞纳金460656元(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逾期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健丁;电话:23882622)
儋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