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仁君 闫安安
制度型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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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第七部分“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中提出,“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海南省委八届五次全会提出“全力推进全岛封关运作,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制度型开放”这一概念的核心在于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将本国经济发展体制同国际规则结合起来,通过建立系统性规则和制度创新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并积极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更加公正合理。
随着国际经济格局的深刻调整,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是超越传统的商品与要素流动的开放,适应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开放的规则,更加强调制度变革,即在原有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基础上的突破,从“边境外”规则到“边境内”规则。例如传统开放以货物贸易为主导,其开放属于“边境开放”,较少涉及入境以后的制度安排;而制度型开放要求的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以服务贸易为主导,更加强调入境以后的制度安排,比如公平竞争、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涉及“边境后开放”的相关制度规则。总而言之,制度型开放强调的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就是从以往“边境开放”向“境内开放”的拓展、延伸和深化,是对传统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的调整和升级。
我国正在积极对标的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主要有《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以CPTPP、RCEP和DEPA为代表的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有三大特点:一是承诺水平更高。如更低的关税、更便利的通关程序、更长的知识产权保护期等。例如,在削减关税壁垒方面,《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平均最终零关税比例超过90%,CPTPP达到99%。在简化非关税壁垒方面,RCEP、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升级版等都对易腐产品快速通关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涵盖领域更广。如数据保护、数字贸易、环境和劳工等。这是WTO原本没有或尚不完善的内容,由“边境上”规则延伸到了“边境后”,需要实行国内规制改革。在CPTPP等协定中,“边境后”议题内容均占较高比重,甚至超过了“边境上”规则。三是约束效力更严。如数字条款方面,CPTPP将允许数据跨境流动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
在区域一体化加快的背景下,制度型开放成为推动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我国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目标明确,但制度变革任重而道远。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优越的制度设计和高度的开放政策,正逐步展现出制度型开放的巨大潜力。海南自贸港建设为我国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提供了一个便捷的通道,我们有条件有优势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在我国制度型开放上走在全国前列。
第一,海南自由贸易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海南岛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单元。海南自由贸易港在自然条件方面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作为连接东亚与东南亚、南亚的重要节点,海南是中国面向太平洋、印度洋的重要对外开放门户,这种地理区位有利于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二,海南自贸港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海南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必然选择。《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第七部分在“优化区域开放布局”中提到“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鼓励首创性、集成式探索。加快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这充分说明,加快建设海南自贸港必须加大首创性、集成式探索力度。海南自贸港在制度设计上已经实现了诸多创新,比如“6+1+4”体系,“6”即贸易自由便利、投资自由便利、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人员进出自由便利、运输来往自由便利、数据安全有序流动,“1”就是构建现代产业体系,“4”就是要加强税收、社会治理、法治、风险防控等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
这种高度开放和便利的制度设计,不仅有助于突破现有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开放水平,还能为我国未来更高水平的制度型开放作出有益探索。省第八次党代会报告中也提出“探索先行先试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快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关键是要行动起来,尽快推进实施。
第三,海南自由贸易港扩大制度型开放的路径探讨。对海南自贸港来说,下一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应着重在“边境后”规则的先行先试上做努力,积极开展首创性、集成式探索。主要包括:一是争取率先在对接RCEP、CPTPP上开展试点探索,积极推动在低(零)碳贸易、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数字经济、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改革等国际经贸新议题领域的先行先试,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在电信监管框架、市场准入特别是国有控股比例等领域,逐步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发挥“为国家试制度”的试验田作用。二是以对接DEPA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负面清单制度,重点推动数字经济、科技金融、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制度型开放,提高海南自贸港数字贸易竞争力。三是进一步塑造特区精神,抓住制度型开放的机遇,做出特区之特的实绩。四是发挥海南自贸港作为制度型开放主体的双向开放功能,不仅要向全世界提供免征关税等优惠政策、向59国提供免签入境服务,也要争取以特区之特,先行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最终实现海南自贸港的双向开放。
【作者李仁君系云南民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会计学院)教授;闫安安单位为海南大学国际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