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事故发生,保障中小学生生命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开展安全教育、中小学校游泳池日常管理等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预防溺水专项行动,统筹辖区内各类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开展施救等工作,明确水域负责人,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置应急救护设备,在溺水风险较高时段,加强对危险水域的巡查,防止中小学生私自下水游泳、戏水等危险行为,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利用广播、流动宣传车等工具,在重点时段循环播放预防溺水安全警示信息。
第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联动机制日常工作,履行以下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等职责:
(一)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中小学校做好预防溺水教育、宣传、管理工作,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预防溺水措施,推动中小学校游泳池和安全应急演练基地建设;
(三)出台游泳教育管理规定,开设游泳课程,提高中小学生游泳技能,加强游泳和应急培训;
(四)牵头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督导检查评估。
第四条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江、湖、河、水库、大中型灌区渠道等水域的管理职责,加强涉险水域的隐患排查整治、警示标志设立、巡查管理、督导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做好预防溺水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乡镇落实小型水利沟、塘坝、蓄水池、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水域的管理责任,加强隐患排查、巡查、督导工作。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景点、景区、酒店内部水域、游泳池的安全管理;指导行业内相关单位配合中小学校开展学生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
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以留守学生和困境学生为重点的预防溺水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协助开展预防溺水安全教育。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离岸流风险动态评估与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大浪等预防溺水预警信息。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各通信运营企业发送预防溺水公益短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预防知识的科普宣传教育,并指导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及时发布台风、强降雨、大风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开展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教育和关爱行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溺水预警响应机制,加强视频智能监控站点建设,依托省河湖重点水域视频智能监控预警系统,对进入危险水域的中小学生实时监控、预警和远程干预、劝阻。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预防溺水措施,在事故多发水域安装视频监控、电子围栏或者警报系统,提升主动预警、实时监测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六条 网格主管部门应当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纳入本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组织网格员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和辖区内各类水域的巡查、隐患排查、信息上报等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中小学生非在校期间预防溺水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
(一)学习预防溺水知识,对中小学生进行经常性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强中小学生预防溺水意识;
(二)中小学生在校外游泳、戏水时,应当陪护,有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三)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并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帮助和监督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预防溺水职责。
对于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中小学生面临人身安全危险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中小学生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
(一)开展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和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训,提升中小学生安全意识和救生能力;
(二)加强中小学生到校与离校管理,出现未按时到校、上课期间请假外出、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
(三)寒暑假、节假日、休息日等溺水风险较高时段,以及台风、强降雨、大风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应当对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预防溺水安全提示;下转A05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