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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28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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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杀“谢绝自带酒水”
□  石子河   4月24日,武汉市江岸工商分局率先就酒店酒水消费问题发出第一份“合同格式条款修改通知书”,据悉,这是武汉首次叫停“谢绝自带酒水”规定,同时也不允许收“开瓶费”。武汉工商部门表示,店堂告示等构成要约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对应当修改的格式条款逾期不作修改,拒不改正的,将处以1000元至3万元罚款。(4月26日《北京青年报》)   作为消费者利益的代言人,中消协每每在出现“谢绝自带酒水”争议性话题后,都会强调“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但是消协自身只具备建议权,在餐饮行业不会“利益自宫”的语境下,令消协感到异常尴尬的是,在轰轰烈烈地“开炮”之后,被点评对象往往不动声色、不予理会,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依然故我。   事实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法律赋予消费者的选择权,包含两种情况:其一,如果消费者觉得饭店的商品价格比市面上的价格昂贵,可以选择自带酒水;其二,即使饭店的商品价格比市面上的低廉,如果消费者觉得质量没有保证,也可以自带酒水。   其实,消费者进入餐饮企业消费,饭菜和酒水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消费项目,当其选定其中的一项进行消费,完全有权不选择另外一项消费,也完全有权选择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而餐饮企业以谋取酒水巨额利润的目的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对消费者来讲实属借格式条款强制牟取暴利的不公平行为。笔者认为,保护消费者自主权“武汉监督模式”可借鉴,“谢绝自带酒水”的实质是餐饮行规企图大于法律,武汉封杀“谢绝自带酒水”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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