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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文彪
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在1990年6月对黄友元实施收容审查后,以代为还债的名义处分了她的财产,后被法院判定为越权插手经济纠纷。1996年3月,法院判决:责令塘沽公安分局追回越权处理的原煤,否则赔偿黄友元500余万元。因为被执行人是公安机关的特殊“身份”,该判决至今无法顺利执行。(4月24日《南方都市报》)
相对于个体的公民与一般单位来说,公安机关可能是一个比较“特殊”的主体,但是只要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平等原则就必须得到确立。所以公民与公安机关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判决就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
法制社会的建设体现在属于法律管辖范畴的方面都能被纳入法律规制,更体现在公权力的行使能够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后者更可被视为是法制社会建设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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