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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信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6日发出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在本月底前报送2008年国有资本收益报告,包括去年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应交利润的申报依据和结果。这也是自2008年来,中央企业第二次正式向国资委递交“红利”报告。
按照通知的规定,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时,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应交利润基数和国家确定的上交比例(暂缓三年上交的企业2008年度上交比例为零)为依据计算。企业在计算应交利润基数、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扣除法定公积金时,应当以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列示的有关数据为基础。
通知强调,除以上两项抵扣事项以外,各中央企业在确定应交利润基数时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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