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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30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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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医托”不能“无为”
  ■ 饶思锐

  

  近日,媒体对“医托”从省人民医院骗患者至小诊所就诊的情况进行了曝光,并持暗访视频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但执法人员却称没有患者指证,无法对其进行惩处,记者暗访取证的材料只能作为参考。(详见9月29日《南国都市报》11版)

  执法人员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但患者举证是否就是查处的唯一依据?

  认定医托的过程比较复杂,需要有公安机关认定的证据证明,而公安部门在取证认定上,患者指证只是其取证的手段之一,而并非是取证的全部手段。长期以来,鉴于警力有限,公安部门在打击“医托”行为中,往往因抓不到现行、掌握不到有力的证据,而无法确定他们骗人的事实,也不能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但有媒体主动代为取证,执法监督部门何乐而不为?实际上,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我国也很早就已经将视听资料列为证据的类型之一,并且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媒体在医院这一公众场合进行视频偷拍,既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属于合法的证据。至于其是否能作为证据,只需相关部门对其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即可知晓。

  如此,媒体的暗访材料当然可能也可以作为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直接证据,而非是仅供参考的资料。当然,钓鱼式暗访等则另当别论。媒体暗访取证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社会监督,而非向执法部门提供执法依据,其所获取的证据或许不够专业性,不够完善,但这也只能说明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而非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够。

  面对媒体监督和暗访取证,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与媒体进行良性的互动,积极主动地将事情调查清楚,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切莫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否则,便真如市民质疑的那般“打击‘医托’不是成了空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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