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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4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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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休夫”看唐宋
妇女的解放

  刘绍义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此话一点不假。有些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在旅游中能得到互补,受到启发。这是我从连云港回来后最大的感受。

  在连云港花果山大村水库东南狮子岩下的御林观石刻中,有一块宋篆《祖无择三言诗勒》,格外引人注目。我们在刻着“范阳祖无择至此———皇佑二年仲春十三”字样的石牌前照过相后,我着意读了被吴玉收录《金石存》里的《三言诗勒》里的一段话,其中“千百年,苍苔没,后有人,为吾拂”几个字,印象最为深刻,我迅速把它记入我随身携带的笔记本中。

  这个河南上蔡人是非常自信的,他尽管为同僚“王安石所恶,讽求其罪,谪忠正军节度副使,后知信阳军”,他仍然相信自己的“为人”之“笃”和“诗文”之“工”会得到后世肯定的。现在果如他言,来此观光的游客谁不抚摸此碑,为其拂去青苔。

  不过,祖无择没有想到的是,他的妻子徐氏会因为他长相丑陋而提出离婚。这个被欧阳修戏为“无择声名重当世,早岁多奇晚乃偶”的北宋进士,面对妻子提出的离婚,不知道有何感想。开始我曾怀疑,宋代妇女能有这么大的自主权吗?竟敢主动提出离婚,而且面对的还是这么大的一个朝廷命官。不仅如此,离婚的理由还是那么不可思议。翻开唐宋史料才发现,原来宋代妇女因为感情破裂等情况提出离婚的,可以说是比比皆是,数不胜数。

  宋朝法律规定,如果男方伤害女方家人或者男女双方家人互相伤害,就是“义绝”,妻子都可以提出离婚。后来又进一步规定,妻子被丈夫家人强奸(包括强奸未遂),丈夫犯罪被移乡编管以及丈夫对妻子六年(后改三年)不管不问,等等,妻子都可以提出离婚。正是因为这些,宋朝妇女的离婚理由才是五花八门,千奇百怪。

  李清照再婚后就是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冒着社会舆论的压力“曲径通幽”,让后夫“移乡编管”后提出了离婚。在宋代,有妻子不堪打骂而离婚的,开封药商骆生之妻,便因丈夫的家庭暴力“与之决绝”;有因为丈夫精神病发作而离婚的,民妇阿张就是因丈夫痴傻向官府递上离婚诉状的;有因为丈夫与他人私通而提出离婚的,南宋比阳暴发户王八郎因为“包二奶”“养小三”而冷落了妻子,妻子“即夫袂走诣县,县听仳离,而中分其赀产”。不仅如此,王八郎最后连抚养幼女的权利都没有争取到。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宋代是这样,唐朝亦是如此。在唐代,社会风气相对开放,妇女的地位大大提高,在婚姻关系的缔结和解除方面,妇女也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有义则合,无义则离”,古代的这个婚姻理念在唐代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唐律疏议·户婚》明确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种夫妻之间由于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体现了社会的要求,也代表了社会的进步。据《新唐书·公主传》记载,唐朝前期,公主改嫁的就达到24人,其中三嫁者就多达5人。

  不仅如此,在唐代的离婚案例中,婚姻当事人不仅不会因妻子的离去而恼怒,相反还会相互祝福。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唐代《放妻书》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丈夫对妻子再嫁的新婚祝辞:“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为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即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峨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唐代社会对离婚再婚的开明态度,也说明了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已经有了与男人同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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