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指控,方某(男,1966年生,大学本科文化)在担任海口市秀英区教育局局长期间,于2007年至2012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帮助他人办理岗位调整、为校服厂老板的校服订购工作提供方便、为承建校安工程部分项目的相关人员提供便利的方式,收受林某、张某等9人贿赂款共计32.5万元。案发后,方某向海口市检察院退出涉案赃款。
据了解,2013年6月6日,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被告人方某有受贿行为。2013年8月,检察机关就群众举报的问题向行贿人林某进行调查中,掌握了方某涉嫌收受林某贿赂款16万元的线索。
2013年8月11日,检察机关传唤被告人方某接受调查时,方某如实供述了其收受林某贿赂款16万元的事实。同时,他还如实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张某等人贿赂款共计16.5万元的事实。
法庭审理中,方某的辩护人提出,方某有如实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有自首情节。但是,秀英区法院认为,方某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16.5万元属于供述同种较重罪行,对其供述同种罪行部分,应当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为自首。
另外,案发后,方某退缴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逐做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