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被告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夏威夷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夏威夷公司承担海南棋子湾高尔夫会所别墅项目的工程设计,总设计费为17.5万美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依合同约定预先支付了25%的设计款,夏威夷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并交付设计成果给被告,但被告因自身内部管理的原因,对夏威夷公司设计成果是否采用没有给予回复,引起双方的纠纷。
夏威夷公司对未付的131250美元设计费多次催款未果,于2012年11月8日将上述债权及产生的权利转让给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但被告迟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昌江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31250美元及自2009年7月8日起每日按131250美元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从接手案件开始,法官就意识到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经过两次开庭对案件有了充分了解后,积极主动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说双方一起商量解决纠纷。经过多方两个月的不懈努力,法官终于说服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同意支付原告69万余元人民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