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被告人张某,1969年出生,文昌市人,初中文化程度。
2010至2013年间,被告人张某从海口市博爱路等处购买雷达、劳力士、欧米茄、浪琴、天梭、帝陀、梅花、香奈尔、卡西欧、精工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在文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4541元。2013年4月17日,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文城镇文南街裕宝商城张某经营的精品店里将其抓获,当场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234块。
张某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没意见。张某在法庭讯问时交待每个表卖出时他都开“收据”,目的是提供维修服务。张某庭审表示自己知道一直卖的是假表,最后陈述时他辩称“没人警告我,也没人投诉”。他不明白自己为啥被抓,直至庭审才弄明白了。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而进行销售,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14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追究张某的刑责。公诉机关庭审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辩护人为张某争取缓刑展开辩论。
据悉,我省自去年7月1日开始推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试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作为试点法院,海南一中院指定民三庭骨干力量组成专门合议庭审理此类案件。
以案说法
海南一中院法官庭审结束后表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非常重视,通过加强立法和司法,利用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制裁手段,追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依法打击制假售假等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此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否则悔之晚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