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乘客的追问一样,“自己弄丢车票有责任,但实名存款能因为存折丢失就不返还存款吗”,铁路总公司工作人员的表态无疑令人瞠目———既挑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规,以霸王条款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以及现代契约精神的培育。
其实,早在2012年铁道部还未更名的时候,便有类似案例出现,并被公众指责,认为车票丢失或者残损了,只是乘客手中的“运输合同”出现了意外,但不应影响合同事实的存在,铁路方应依合同履行运输义务。但是为何这一问题久拖不决?想来依然是垄断行业的“老大”精神在作祟,把“人民铁路为人民”误读成了“为人民币”。这正是:
火车票里猫腻多,违规违法又违德。
铁面冷冷远民众,铁心冰冰伤谐和。
换汤如果不换药,垄断如何去沉疴。
(文/乐南 图/美堂)



